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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住建罚字〔2018〕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稿时间 :2018-01-22 12:33:00 阅读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住建罚字〔2018〕25号

被处罚人: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72536991M

法定代表人:范存静

单位地址:如皋市如城镇紫竹园312幢七层

注册资本:20500万元整

 

    2017年10月,你公司在沙溪镇白云北路东侧、金溪路北侧碧桂园珑庭8-13号楼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该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1日,我局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进行调查核实,2017年10月31日立案进入查处程序。

    经查,你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职责。但你公司在碧桂园珑庭8-13号楼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你公司建设、施工碧桂园珑庭8-13号楼装修工程。

    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碧桂园珑庭8-13号楼装修工程施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和四十二条规定,本局于2018年1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太住建罚告〔2018〕2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并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综合以上情况,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工商银行就近网点;收款帐户:太仓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款编码155001,收款账号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或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