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住建罚字〔2018〕21号
被处罚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703N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
单位地址: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注册资本: 41431.9万元整
2017年10月17日,太仓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发现你公司在沙溪镇镇东路西侧、金溪路南侧新建320516708003地块商住用房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未编制、提交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情况下已开挖完成,该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0日,我局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进行调查核实,2017年11月1日立案进入查处程序。
经查,你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的规定。但你公司在新建320516708003地块商住用房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编制、提交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情况下已开挖完成,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建设工程施工停工(局部)整改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停工(局部)整改通知书。证明你公司在未编制、提交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情况下已开挖完成本案的深基坑。
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深基坑工程在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情况下已开挖完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对你公司处壹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和四十二条规定,本局于2017年1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太住建罚告〔2018〕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并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综合以上情况,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工商银行就近网点;收款帐户:太仓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款编码155001,收款账号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或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