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住建罚字〔2018〕18号
被处罚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703N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
单位地址: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注册资本: 41431.9万元整
2017年8月31日,太仓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太仓市浏河镇太浏快速路北、沿江路东的长江口旅游度假区滨江二号地块12#-24#、26#-27#及2号地下车库工程建设过程中,北侧两台塔吊(出厂编号:2011C192、2011C049)在未经取得检测合格报告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行为涉嫌违反《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11日,我局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进行调查核实,2017年9月19日立案进入查处程序。
经查,你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遵守《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拆卸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在安装、拆卸、运输前,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安装后,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经检测合格并报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的职责,但你公司在长江口旅游度假区滨江二号地块2#-24#、26#-27#及2号地下车库工程建设过程中,北侧两台塔吊(出厂编号:2011C192、2011C049)在未经取得检测合格报告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行为违反了《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太仓市建筑安全监督站于2017年8月31日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停工(局部)整改通知书》。证明你公司在长江口旅游度假区滨江二号地块12#-24#、26#-27#及2号地下车库工程建设过程中,北侧两台塔吊(出厂编号:2011C192、2011C049)在未经取得检测合格报告的情况下擅自使用。
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19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在长江口旅游度假区滨江二号地块12#-24#、26#-27#及2号地下车库工程建设过程中,北侧两台塔吊(出厂编号:2011C192、2011C049)在未经取得检测合格报告的情况下擅自使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根据《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三)(四)(五)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本局于2018年1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太住建罚告〔2018〕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以上状况,根据《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工商银行就近网点;收款帐户:太仓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款编码155001,收款账号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或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