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和区镇 > 政府法制办公室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某公司不服太仓市盐务管理局盐务管理行政处罚

【发稿时间 :2017-10-12 14:11:00 阅读次数:

太仓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7〕太行复第48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太仓市盐务管理

法定代表人田作磊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8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行政争议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一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