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7〕太行复第48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太仓市盐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田作磊,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8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行政争议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