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和区镇 > 财政局 > 政务公开

关于调整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7-11-16 10:02:00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明确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充分保障采购单位采购自主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11日起,我市将对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采购有关政策

我市继续保留“会议服务类”定点采购项目,其余定点采购项目全部取消。“会议服务类”定点采购供应商由苏州市统一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详细招标公告可关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www.zfcg.suzhou.gov.cn)。属于“会议服务类”的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公布的定点供应商名单中选择。

二、协议供货有关政策

我市统一采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中标结果,中标内容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网”首页的“协议供货”栏目。我市潜在供应商可依法参加南京市协议供货项目的公开招标,详细招标公告可关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www.njgp.gov.cn)。

属于《太仓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内起点金额以下的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单位应自行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产品;采购集采目录内起点金额以上的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单位应在协议供货中标品牌内选择三个以上(含三个)同价位的品牌,委托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太仓分中心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对价格和服务进行再竞争。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另行组织采购。

三、批量集中采购有关政策

我市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全部取消,属于协议供货的项目,统一按照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