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区(镇)财政部门: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要求,我市设立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为加强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更好地推动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特制定《太仓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太仓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太财规〔20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太仓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太仓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30日
附件: 关于印发《太仓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太财规〔2017〕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