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和区镇 > 财政局 > 政务公开

关于《太仓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稿时间 :2017-09-01 10:40:58 阅读次数:

关于《太仓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全市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我们研究制定了《太仓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定相关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98日前反馈至太仓财政局办公室(地址:太仓市行政中心6号楼6A1802,邮编215400,电话0512-53890320)。

 

附件:太仓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太仓市财政局

201791


附件:

 

太仓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管理范围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及市级财政下达的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围绕各级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要求,主要支持完成污染减排重点任务、年度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解决区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强化引导、注重绩效、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调动实施单位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配合市环保局研究制定和健全专项资金的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等;

(三)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送、下达、批复,对确定的项目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四)会同市环保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对市环保提交的绩效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和组织再评价;

(五)从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合规角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环保局应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会同财政局研究制定和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政策、相关管理制度等;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做好中期预算分析规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保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四)受理相关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牵头组织对申请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组织对重大项目的专家评审;

(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

(六)规范使用已下达的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的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开展专项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围绕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及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专项工作确定的工程项目以及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优先集中用于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

(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根据国家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支持燃煤锅炉改造和淘汰、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项目、清洁能源的推广与使用、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工业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等。

(二)水污染防治项目。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市工作方案,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管网建设、垃圾处理及配套系统、污染严重水体环境综合治理、风险防范及生态修复、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市工作方案,支持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土壤修复与治理、危险废物和污泥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等。

(四)生态文明建设细胞工程,清洁生产,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

(五)本级能力建设等项目。用于本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执法能力建设,突发性环境应急处置,环保宣传教育,环境监测及与环保相关的规划、评估、咨询等服务外包项目,环保科研课题项目,建成项目的运维等。

(六)国家和省、市下达的其他重大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范围:

(一)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企业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三)以城镇生活污水为主要处置对象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四)环保等相关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

(五)其他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三章 使用标准

 

第八条 本级财政资金补助:除本级能力建设项目等外,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最高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中央、省级环保资金补助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结构调整项目涉及企业污染设施淘汰的,按照淘汰设施的评估价值不高于25%进行补助,其中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项目的按淘汰的设施功率进行补助。

第十条 涉及区域性或行业性专项整治等特殊项目,给予专项补助。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 本级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申报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文件为准,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按文件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并经所在镇(区)环保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环保局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中央、省级环保资金补助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环保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应加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环保专项资金的监督考核,确保环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    日起施行。《太仓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太财规〔20115号)同时废止。